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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拟定的天津市处置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1.3 工作原则
  1.3.1 以人为本,科学决策。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财产损失放在首位。运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1.3.2 统一指挥,明确职责。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建委牵头负责。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市政公路局、市外办、市公安交管局、市公安消防局、市客管办、武警天津总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权限,制定专业应急预案,明确专职人员,落实应急处置的责任。
  1.3.3 相互协调,有效应对。相关部门要整合资源、信息共享、主动配合、形成合力,保证事故灾难信息的及时准确传递,高效、有序地开展救援工作。
  1.3.4 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应急处置机构对事故灾难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建立应对事故灾难的有效机制,坚持应急处置与日常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常备不懈。
  1.4 事件分级
  依据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大小、行车中断时间、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突发事件由高到低划分为Ⅰ级(特别重大) 、 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等级。
  1.4.1 Ⅰ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指具备以下情形之一,需要天津市轨道交通应急处置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统一协调、指挥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处置的突发事件:
  (1)因事故造成人员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5人以上;
  (2) 运营场所发生火灾、爆炸、有毒化学物质泄漏、构筑物坍塌事件,造成运营中断;
  (3)运营列车冲突、脱轨或颠覆;
  (4) 遭受台风、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侵袭,造成轨道交通运营中断;
  (5) 发生恐怖袭击事件或严重刑事案件,造成轨道交通运营中断;
  (6) 其他事态非常复杂,运营秩序受到特别重大影响,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等后果的突发事件。
  1.4.2 Ⅱ级(重大)突发事件。指具备以下情形之一,需要指挥中心调度市有关部门联合处置的突发事件:
  (1)因事故造成人员死亡2人以下或重伤4人以下;
  (2)发生突发性大客流,运营秩序可能或已经失去控制;
  (3)发生大面积停电,致使运营中断;
  (4)车站内发生聚众闹事等突发事件,致使运营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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