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房地产开发统计信息互享的工作机制。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信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房地产信息的采集渠道,加强信息的加工和发布,正确引导市场投资与消费,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要按照《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7〕17号)要求,加强部门间统计信息共享的组织协调工作,建立稳定、通畅的资料交换渠道和部门间信息共享平台。为避免重复统计,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严格按照统计部门要求上报房地产开发月度数据的同时,应向项目所在地省辖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上报一份统计报表。为保证统计数据的完整性,扩权试点县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所收集的房地产开发统计资料交省辖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统一汇总。
各省辖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房地产开发统计工作。要确定房地产开发数据统计负责人和联络员各一名,并将名单于7月30日前报我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备案;要加强房地产开发月报统计工作,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房地产统计报表汇总报我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2007年1-6月份的统计报表,请于7月30日前汇总报我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房地产开发统计报表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重要内容,是考核企业业绩的重要方面,凡未按规定上报统计报表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不得受理企业资质定级、升级及延续申请。
五、尽快完善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要落实好
建设部《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及我厅有关要求,尽快完善本地区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系统建设,督促本辖区内所有企业报送更新数据,并对填报数据认真审核,凡出现漏报、瞒报等错误应予以纠正,确保信用档案内容的真实性。要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电子政务建设,进一步增强审批工作透明度, 扩大公众知情权。为全面实现网上查询、网上投诉、网上申报奠定基础。各地应发挥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在资质就位中的作用,凡未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资质不予换证;已建立信用档案,但未按要求进行企业信用档案自查和按期上报相关更新数据的,或信息严重漏报、错报的,暂定资质企业资质到期的不予延续,二、三级企业资质升级申请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