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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房[2007]192号)


各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省管试点县(市)建委(局)、房地产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等国家八部门《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精神,推进政府管理创新,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建立健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优化我省房地产业发展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下放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为完善房地产开发资质审批方式,简化和规范程序,扎实推进行政管理手段的创新,根据省政府要求,我厅决定,进一步下放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权限。自2007年8月1日起,原由我厅办理的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和三级资质到期后的延续,现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下放后由所在地省辖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省政府确立的12个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试点县市,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宁国等12个县(市)开展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试点工作的通知》(皖政〔2006〕126号)精神,享有省辖市审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同等权限。
  二、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重新就位换证。各地要在房地产市场清理整顿,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基础上,从今年下半年起(具体时间和方式由各地自定),结合企业信用档案建设、统计信息报送、开发业绩完成情况及项目手册、住宅质量保证书及使用说明书制度落实情况等,集中开展房地产开发资质的重新就位换证工作。要求所有在我省注册、并取得有权部门颁发的正式资质和尚未定级的企业,申请资质重新就位换证。
  三、加强对各级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的监督管理。我厅下放审批权限以后,将采取上下联动的方式,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监管。各级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政务公开有关规定,规范审批程序,加强监督管理,做到权责一致;要对已经审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立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要完善企业资质审批备案制度,每季度末应将本季度审批的企业的基本信息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形式报我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基本信息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注册资本金、法定代表人姓名与身份证号码、工程技术、经营管理负责人姓名与身份证号码、原资质等级、批准的资质等级、资质证书发放日期等情况。我厅将对各地资质核定情况不定期地开展检查,对发现未建档、备案材料上报不及时和违规审批等问题将按资质管理规定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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