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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拟定的天津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二)征求意见稿应发送与标准内容相关的、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专家, 征求意见单位和专家不得少于10个, 并抄报市建委(包括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单位和专家名单);重要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应在市建委网站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15天。
  (三)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和专家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的按无异议处理;对重要技术指标有异议时,应说明理由。
  (四)对有争议的重大技术问题,由主编单位聘请专家专题研究解决。
  (五)标准主编单位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标准中强制执行的内容应特别注明。
  第十四条 标准的审查:
  (一)标准审查一般采用会议方式审查,审查会议由市建委主持召开;标准主编单位应将标准送审稿和编制说明报市建委审查,由市建委确定召开审查会议的具体时间。
  (二)标准主编单位应于审查会议召开前10天,将标准送审稿和编制说明分别送达各位审查专家。
  (三)审查会议实行审查专家负责制,重要的技术标准审查应成立审查会议领导小组。审查专家应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总人数不得少于5人,其中标准使用单位的专家不得少于3人;标准主编单位和参与编制单位的专家不应超过2人, 且不得担任审查负责人;标准编制成员不得作为审查专家;审查专家名单由市建委确定。
  (四)标准审查的主要内容:标准的适用范围与技术内容是否协调一致,标准的技术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的相关政策,是否准确反映工程建设或工程建设产品生产的实践经验,标准的技术数据和参数有无可靠依据,与相关标准是否协调一致,标准的体例是否符合标准的编写规定。
  (五)标准审查应遵照协商一致、共同确定的原则。对有争议的问题,审查专家应充分讨论和协商,并出具结论性意见。如需表决时,必须有超过半数以上的审查专家同意方为通过。
  (六)标准主编单位根据审查会议审查意见,对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后,由审查负责人复审并出具复审意见,形成标准报批稿。
  第十五条 标准主编单位将报批文件纸质文档一式3份及电子文档1份报送市建委审批并颁布执行。 报批文件包括报批请示、报批稿、《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评审证书》、审查阶段意见汇总文件、标准编制工作报告和必要的专题报告等。
  第十六条 本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为DB29-NNN-YYYY,其中DB29为天津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代号, NNN为标准顺序号,YYYY为标准发布年号。标准印刷及发行由市建委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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