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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拟定的天津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六条 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做到技术先进、安全适用、经济合理和便于实施。凡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体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等方面内容的标准条文,报建设部确定后,作为强制性标准条文。
  第七条 本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纳入本市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
  第八条 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程序分为项目申报、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和批准五个阶段。修订标准时,应当经过征求意见、审查和批准三个阶段。标准的局部修订应当经过审查和批准两个阶段。
  第九条 凡申请编制标准的主编单位要依据市建委发布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申报计划向市建委申报;市建委负责组织审批并下达年度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和经费补助额度,并与标准主编单位签订标准编制合同。
  标准主编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承担过与所主编标准内容相关的工程建设科研、规划、勘测、设计、施工、安装、试验、监理、验收、运行、维护、管理或产品研发、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等工作,并在相应领域内具有较高水平。
  第十条 列入年度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具有成熟的工程建设或产品生产实践经验;
  (二)拟纳入标准中的科技成果已经过验收或鉴定,且已具备推广应用的条件;
  (三)与现行有效的相关标准协调配套。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补助经费应专款专用,根据工作进度,补助经费可跨年度使用;市建委对补助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标准编制单位应严格执行标准编制合同(包括标准编制深度、范围、技术要求以及时间要求),对违反标准编制合同的单位及个人将记入诚信档案, 3年内不得再申报市建委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
  第十二条 标准起草工作由标准主编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对标准征求意见的要求:
  (一)主编单位应按照建设部印发的《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1996〕626号)要求编写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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