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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拟定的天津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拟定的天津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7]5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建委拟定的《天津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六月八日

天津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管理工作,提高工程建设科技水平,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促进本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本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建立并完善本市工程建设地方技术标准体系;
  (三)负责本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立项、组织编制、审批、编号、发布,负责向建设部进行地方标准备案,负责受理本市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的备案;
  (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市地方标准,并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五)负责组织对本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备案)的技术审查工作。
  第三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项目的确定,应当从本市行政区域工程建设的需要出发,并应符合本市行政区域的气候、地理、技术等特点。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不具体,且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作出统一规定的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应制定相应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第四条 本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公用工程、岩土工程、环卫工程以及城乡规划、土地房产、城市消防等方面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
  第五条 本市工程建设企业自行研制开发,且已经通过技术鉴定或验收的产品和工程技术,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并使其产品性能和技术应用,在建设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等方面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要求;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本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本市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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