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7]57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大政发[2007]7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确保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和税额标准调整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好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的相关工作
我市自2006年7月1日调整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以来,土地使用税对土地资源的税收调控作用日益增强,纳税人对土地节约利用程度有所提高。时隔一年,我市再次对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进行大幅度调整,并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并入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贯彻执行国务院和辽宁省人民政府调整土地使用税相关政策文件的具体表现;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加强土地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发挥税收调节土地级差收入,公平税负作用,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使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增加财政收入的重要举措。各基层局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清政府调整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调整税额具体实施工作。
二、加强领导,搞好配合,保证实施工作有序开展
为了做好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工作,市局成立了以刘宪茹局长为组长,刘文贵副局长为副组长,蓝盛春、管述元、孙学军、孙承庭、张星慧、邹林为成员的“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此次全市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征税范围调整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邹林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为苗春波、张大鹏、温晓杰,负责全市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的协调和指导工作。
各基层局领导班子应把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及时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汇报。在实施过程中,各基层局要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分工,加强部门配合和组织协调工作,确保本辖区内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统一部署,抓紧落实,严格执行《通知》的各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