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报卷地点:省人口计生委人事处(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1号531房间)
联 系 人:李守宁
联系电话:(024)86905046,(024)26900556-8007
附件1:
辽宁省计划生育专业副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标准
为落实科学人才观,客观公正评价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和水平,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多出成果和科技创新,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进步与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特点,制定本评审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我省国有、非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各行业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评审专业
评审包括医学、护理、检验、药剂等4个专业。
三、申报及评审条件
凡申报计划生育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且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综合结果均达到合格。
(一)学历、资历要求
1.本专业专科毕业后,在县级以下(含县级)基层工作,取得计划生育中级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
2.本专业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本专业学士学位后,取得计划生育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3.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计划生育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4.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计划生育中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
5.虽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但取得计划生育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在达到正常晋升专业技术资格的理论要求、工作经历与能力要求、外语、计算机要求的基础上,同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可破格晋升。
(1)主持参与省、部级项目(课题),解决关键性问题,其成果具有省内先进水平,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须有同行专家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的鉴定和认可)。
(2)获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四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获奖人员);或者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星火奖三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获奖人员);或者获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获奖人员)。
(3)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3篇以上(须为第一作者);或者公开出版由本人撰写的本专业及相近专业有学术价值的1部专著或译著;或者主持编写大型系列国家或部颁标准及规范;或者主持编写在省以上范围通用的教材(理工类教材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5万字,文史类教材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20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