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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一)未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
  (二)未按规定报请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核验或经核验不合格仍擅自施工的;
  (三)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未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设置的;
  (四)施工现场的孔、洞、口、沟、坎、井和建筑物临边等危险部位,未按规定设置封闭围挡、盖板和安全警示标志及夜间警示灯的;
  (五)违反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
  (六)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未制定拆除施工安全方案或者无专人负责指挥,封闭围挡等防护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七)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未经论证、审查和备案的。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建设工程开工前,未对建设施工用地范围设置封闭围挡的;
  (二)施工现场各种设施和材料的存放不符合规定要求,影响安全生产的;
  (三)在高温环境下坚持在室外作业的;
  (四)施工现场内的地坪、道路和路面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五)施工现场内无车辆泥污冲洗设施的;
  (六)施工现场排水系统不畅通,随意排放的;
  (七)施工现场的入口处未设置“六牌一图”和重大危险源警示牌的;
  (八)未做施工安全生产记录,未建立安全生产资料档案,未按规定上报各类报表的。
  第三十四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予以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的;
  (二)未对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三)未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未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的;
  (四)未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未审查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格的;
  (五)未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未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的。
  第三十五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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