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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
([2007]第1号)


  《兰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5月10日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张津梁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兰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等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各方主体履行相应安全生产责任,减少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皋兰县、榆中县、永登县、红古区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受本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本县、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日常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分工明确、分级负责、综合监督、统一管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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