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健全监督机制,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完善监督体系,充分运用各种监督手段,加强对掌握国家公共权力的部门的监督和制约,使公共权力置于严密的监督之下。加强有利于促进和保障监督工作开展的各项制度建设,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切实贯彻实施《监督法》。加强人大监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加大对“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监督力度,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重大建设项目等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的监督,坚决纠正和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层级监督,强化审计、监察等专项监督,确保各级行政机关依法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司法监督,充分发挥司法部门的职能作用,健全司法救济机制,依法保障公民诉讼权利,重点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有罪不究、违法办案、裁判不公、执行不力等问题,确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加强政协以及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监督,畅通社会监督员渠道,依法促进和保障媒体的监督作用,增强监督实效。
(七)继续深化法制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全民法律素质。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按照“五五”普法规划的要求,突出开展以
宪法为核心,专业法律法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重点的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切实抓好各级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等重点对象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公务员的法制培训,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各级各部门依法执政的能力和公民自觉学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意识,促进公民素质的全面发展;创新法制宣传教育形式,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重点做好与基层稳定、村民自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在增强农民法制观念的同时,提高农民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水平。
(八)健全法律服务体系,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领域。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体系,拓展法律服务领域、方式及功能,规范法律服务主体、行为、秩序和管理;稳步推进公职、公司律师制度,积极推进公证、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坚持并完善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法律援助质量监督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工作;加强法律服务市场的监管,不断优化法律服务环境,提高法律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