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确职责,依法整治
(一)劳动保障部门:对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等非法用工及违法使用童工等案件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并将无合法证照的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等情况通报国土资源等前置审批部门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由前置审批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予以查处;对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工伤保险等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处理。
(二)公安部门:对违法扣留身份证件,或者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农民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农民工,拐骗农民工和童工,拖欠工资涉嫌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重点打击拐骗农民工、雇佣童工、强迫劳动、限制人身自由、故意伤害的黑业主、黑打手、黑中介;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排查辖区内的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集贸市场、建筑工地、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对非法用工单位务工人员逐个进行调查登记,逐一核实户籍、年龄和来源渠道,全力解救被拐卖的农民工和未成年工;对专项行动中阻挠行政执法、暴力抗法的不法分子,依法予以严惩。
(三)工商部门:严把市场准入关,对已有的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复查其前置审批手续;在地方政府的统一组织下,依法查处无须前置审批的无照经营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
(四)国土部门:以小砖窑为重点,开展拉网式的排查和专项整治;对非法开采的小矿山要采取严厉措施,加大处罚力度;对破坏耕地、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山,要依法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坚决予以关闭;对列入矿产资源开发整合范围内的小矿山,要强化监管,防止违法生产。
(五)安监部门:加强相关的安全检查,对无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予以取缔或关闭。
(六)卫生部门:查处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坚决惩处非法雇佣未成年工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行为,对违反《
职业病防治法》、《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七)监察部门: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参与非法经营,以及涉嫌搞权钱交易、充当“保护伞”等腐败问题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工会组织:对企业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对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承担起第一报告人、第一监督人的职责,及时提出意见予以改正。对拒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行动中受害农民工的善后安置工作。加强工会法律援助工作,及时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