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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华东国防建设物资采购服务中心申请确认报废装备物资回收经营项目等的复函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华东国防建设物资采购服务中心申请确认报废装备物资回收经营项目等的复函
(闽经贸函商业[2007]320号)


华东国防建设物资采购服务中心:

  你中心《关于申请确认报废装备物资回收经营项目并拟设立专业服务企业的报告》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委负责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审核。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的规定和原国家经贸委下达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总量控制方案》(国经贸资源[2001]773号),我委已对全省11家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进行了资格认定,在这些企业没有退出该行业和国家商务主管部门未修改总量控制方案之前,我委依法不再审批设立新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二、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8号),你中心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业务,需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经贸委(局)备案。经营废旧金属回收的,还应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当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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