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7年6月5日临沧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以“三村”工程建设为载体,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根据现行财务制度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财政性专项资金。
第三条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包括:
(一)上级财政专项安排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
(二)市级财政分批安排的每个建制村20万元补助资金。
(三)县(区)级财政每个建制村安排不低于10万元的补助资金。
(四)经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协调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整合到新农村建设项目中的上级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新农村建设办公室(简称“新农村办”下同)共同管理。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的下达拨付及核算管理。
“新农村办”主要负责对项目规划的审批、指导和监督乡(镇)、村组织项目实施。
第五条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补助
1、为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对农村水、电、路、排污等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2、为改善农村居住条件的住房改造或新建补助。
3、对节能、环保的沼气等能源替代建设补助。
4、对农村医疗卫生设施建设补助。
5、对农村广播、电视、通讯、科教等文化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二)产业发展方面补助
1、发展茶叶、核桃、橡胶等优势农产品种植补助。
2、种草养畜发展优势畜牧业种养殖补助。
3、具有地方性、区域性特色的种植、养殖产业发展补助。
4、传统文化、传统手工艺品、小食品等为特色的旅游文化产业发展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