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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发改投资〔2007〕419号)


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局)、省级有关部门:
  现将《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3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项目:
  (一) 全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 全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三) 全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的年综合耗能超过3000吨标准煤或年用电量3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二章 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实施

  第三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和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
  报告应包括节能分析篇(章),其初步设计应包括节能措施篇(章);受委托进行咨询评估的咨询评估机构所出具的评估报告应包括对节能篇(章)的评估意见;批复文件或请示文件应包括节能批复内容或请示内容。
  第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年综合耗能超过3000吨标准煤或年用电量3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时应附具有节能评估资格的咨询评估机构出具的包括节能评估内容的评估意见;备案时应附节能方案和具备节能评估资格的咨询评估机构出具的节能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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