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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监察厅、山东省人事厅关于严禁公务员在企业兼职的通知

中共山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监察厅、山东省人事厅关于严禁公务员在企业兼职的通知
(鲁人办发〔2007〕124号)


各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监察局,省直各部门:

  自1984年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和省委、省政府就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党政机关干部不准兼任经济实体职务、不准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取酬、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等,做出了一系列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对上述规定和要求,我省各级党政机关和广大公务员执行情况是好的,但在个别地方仍存在公务员(包括参照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企业兼职或经商办企业的现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务员队伍管理,保持公务员队伍的廉洁和高效,根据公务员法和中央、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现就严禁公务员在企业兼职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市、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公务员法和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党政干部不准在企业兼职等规定,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借口制定有悖公务员法的政策规定。公务员要增强政治责任感和法制意识,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二、对公务员在企业兼职进行限期清理。各市、各部门要对不符合中央和省规定的相关政策进行清理,该废止的要立即废止;对公务员经商办企业和在企业兼职等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现仍在经商办企业和在企业或赢利性组织中兼职的公务员,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即辞去所兼企业职务,或辞去现任公务员职务,不准兼有公务员和企业职工双重身份。清理工作要在2007年7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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