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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管理市区街路临时公益性宣传的通知

  (二)全市各类会展临时性街路公益宣传

  主要形式:一是利用电子屏幕、三翻式广告进行宣传;二是利用街路两侧公共信息栏和空板广告进行宣传;三是在街路两侧人行步道临时摆放公益宣传板;四是在部分广场及其有关场所设置气球、气球条幅及其它充气装置进行点位宣传。

  时限要求:原则上小型会展活动为3-5天,大型会展活动为7-10天,特殊情况根据实际需要议定。

  (三)重大节日活动

  主要形式:一是在指定地点临街单位透视护栏上间隔设置电脑写真喷绘式横幅;二是在指定地点及其有关场所设置气球、气球条幅及其它充气装置;三是选择适宜的其它形式。

  时限要求:原则上小规模活动为半天或1天。

  (四)街道社区临时公益宣传

  原则上在社区、居民区、封闭小区内宣传,严格禁止在40条主要街路上宣传。

  主要形式:一是利用社区、居民区、封闭小区宣传栏、宣传板、画廊等固定宣传设施;二是利用临街单位透视围栏上设置电脑写真喷绘式横幅进行点位宣传。

  时限要求:原则上短期宣传为3-5天,最长不超过7天。

  (五)商家庆典临时宣传

  原则上不得占用城市道路,保证现场道路通行,只允许在商家门前临时进行宣传,无活动场所的不得摆放宣传品。严禁利用庆典活动店外经营、组织促销活动。

  主要形式:根据条件,可在门前临时性设置气球、气球条幅及其它充气装置等,严格控制搭设舞台。

  时限要求:原则上短期宣传为3-5天,最长不超过7天。

  四、日常管理

  凡市区街路临时性宣传活动必须经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在区、开发区的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市市容环卫局审批权限

  1.全市范围的会展街路宣传、政府行为的街路公益宣传。

  2.在城区40条主要街路、主要广场等重要区域、重要部位举办的大型公益宣传活动。

  (二)城区、开发区的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

  1.除城区40条主要街路以外的其他街路临时性宣传活动。

  2.街道、社区街路临时宣传活动。

  3.商家临时性庆典活动。

  4.重庆路区域的商家庆典活动须报市市容环卫局审核后由所在城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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