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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管理市区街路临时公益性宣传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管理市区街路临时公益性宣传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7〕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对长春市区街路临时公益性宣传的管理,提高街路公益宣传的档次,扩大宣传效果,为城市市容增加亮点,根据我市市容景观专项规划和《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长春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区街路现状和公益宣传需求实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我市政府行为的公益宣传、各类会展宣传、重大节日活动、商家庆典(不含商业促销)等其它临时宣传活动。

  二、实行控制性管理

  根据我市城区街路市容景观规划,划分为严控区域和控制区域。

  (一)严控区域

  1.省、市、区党政机关办公场所;

  2.大专院校及其它各类学校周边;

  3.部队、医院和重要涉外宾馆;

  4.主要街路:人民大街、解放大路、吉林大路、南湖大路;

  5.其它重要区域。

  (二)控制区域

  严控区域以外的其它36条主要街路(具体名单附后)。

  (三)严禁和严控的宣传形式

  主要原则是严格禁止街路商业促销活动(除商家临时庆典);禁止悬挂跨街条幅;禁止在临街建筑物上密布悬挂条幅;禁止在临街建筑物和其它设施上悬挂大型楼幔;禁止在街路两侧插挂彩旗。

  严格控制条幅悬挂的范围、数量和时限。

  三、具体要求

  (一)政府行为的临时性街路公益宣传

  主要形式:一是利用电子屏幕滚动式进行宣传;二是在临街单位透视护栏上间隔设置电脑写真喷绘式横幅;三是在部分广场及其有关场所设置气球、气球条幅及其它充气装置进行点位宣传。

  时限要求:原则上小规模活动为半天或1天,大规模活动为3-5天,特殊情况根据实际需要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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