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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的通知
(长府发〔2007〕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的通知》(吉政发〔2007〕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开展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的目的和意义

  土地调查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的目的,是全面查清全市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统计和登记制度,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

  搞好第二次土地调查,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数据,是我市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保障粮食安全和促进社会稳定、保护农民利益等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国民经济宏观调控,实施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国土资源管理水平的迫切需要;是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国土资源和实施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根本手段。

  二、调查内容和时间进度

  (一)调查内容。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在全市范围内利用遥感等先进技术,以正射影像图为基础,逐地块实地调查土地的地类和面积,掌握全市耕地、园地、林地、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金融商业服务、开发园区、房地产以及未利用土地等各类用地的分布和利用状况;逐地块调查全市城乡各类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掌握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状况;调查全市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对每一块基本农田上图、登记、造册;调查全市耕地后备资源的面积、分布和利用现状;建立互联共享覆盖市、县两级集影像、图形、地类、面积和权属为一体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并与国家和省土地调查数据库连接;建立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及时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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