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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整规办关于整顿和规范本市劳动力市场秩序工作意见的通知

  (一)严厉打击职业介绍和用工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
  对以职业介绍为名骗取求职者财物或者从事其它违法犯罪活动的,由各相关部门协同开展调查。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各相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依法取缔非法职业介绍机构、人才中介机构。
  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职业介绍、人才中介行政许可,非法从事职业介绍、人才中介活动的,由劳动保障、人事、工商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发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以及《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职业介绍管理暂行规定》和《关于本市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职责分工的意见》予以取缔。
  (三)加强职业介绍机构的日常监管。
  对已取得职业介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职业介绍机构,由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结合年审进行巡查监察,建立日常监督管理档案。对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行为,由劳动保障、工商管理部门分别依据法定职权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依照《上海市职业介绍管理暂行规定》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并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管理部门,由工商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营业范围变更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从事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人才中介服务规定的行为,由人事部门依法查处。
  (四)加大查处违法广告力度。
  对在报纸、期刊、电视、广播、网站等媒体上代理、发布违法职业招聘广告的,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五)规范用人单位招工行为。
  对发布虚假招工信息、向求职者收取费用、以招聘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部门依照《劳动法》以及《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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