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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工增雨防雹管理办法

  其他人工增雨防雹作业所需经费,由委托人或者受益人承担。
  第六条 州、县(市)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人工增雨防雹经费的监管和审计。
  第七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在人工增雨防雹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增雨防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
  (二)审定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增雨防雹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负责跨州、市和本行政区域内跨县(市)、乡(镇)人工增雨防雹作业的协调工作;
  (四)处理人工增雨防雹工作中发生的安全事故;
  (五)督促、检查人工增雨防雹指挥部办公室和指挥中心的工作;
  (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在人工增雨防雹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增雨防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
  (二)协助上级人工增雨防雹主管机构进行作业点的勘测和选址工作;
  (三)配合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作业点建设用地的征用协调和作业点基础设施建设;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增雨防雹作业设施的保护和维护,处理相关纠纷;
  (五)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干旱、冰雹等气象灾情的调查、收集和上报;
  (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州、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在人工增雨防雹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的人工增雨防雹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增雨防雹工作的统一协调、技术指导和作业设备、弹药的购置、调配;
  (三)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增雨防雹作业设备、弹药的安全技术检测、管理、保养、维修和作业人员的技术培训;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增雨防雹作业点勘测、选址和申报工作;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增雨防雹作业资格的初审、人工增雨防雹设备使用许可证和作业人员上岗证的审核申报;
  (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增雨防雹作业空域的申请和作业天气预警;
  (七)协助有关部门处理人工增雨防雹工作中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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