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
(第16号)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工增雨防雹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7月7日九届州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州长:杨红卫
二00六年八月十一日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工增雨防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人工增雨防雹工作,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和《
云南省气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楚雄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增雨防雹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人工增雨防雹工作在州、县(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州、县(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实施和管理。
财政、发改、公安、农业、水利、林业、民政、无线电管理、烟草、人民武装、驻楚部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人工增雨防雹工作。
第四条 州、县(市)和开展人工增雨防雹作业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成立人工增雨防雹指挥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人工增雨防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协调。
州、县(市)人工增雨防雹指挥部在本级气象主管机构设立办公室和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人工增雨防雹的日常管理工作;指挥中心负责人工增雨防雹工作的技术指导、指挥、调度等工作。
州、县(市)人工增雨防雹指挥部办公室和指挥中心,应当配备与其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 经政府批准的人工增雨防雹作业所需的人员经费、工作经费、科研经费、基础设施建设费、设备维持费、弹药补助费等,由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农业、林业、水利、烟草等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人工增雨防雹经费给予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