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人民政府令
(第16号)
《固原市大额医疗保险规定》,已经2007年4月18日固原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固原市市长:马夫
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固原市大额医疗保险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职工、退休人员和个人缴费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医疗水平,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大额医疗保险是指建立在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用以解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
第三条 凡在固原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均须参加大额医疗保险。
第四条 大额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
第二章 大额医疗保险费筹集
第五条 大额医疗保险费按60元/人、年标准缴纳,所需费用由参保人员负担,也可由单位负担部分或全部。新参加大额医疗保险的,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后满半年方可享受大额医疗保险待遇,以后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大额医疗保险待遇。
第六条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应于每年一月二十日前向所在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足额缴纳全年大额医疗保险费,各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将所征缴的大额医疗保险费本金及利息上缴固原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经办机构)。
原州区和中央、自治区属驻固单位大额医疗保险费由各用人单位直接上缴市医保经办机构。
第七条 每年缴纳的大额医疗保险费从缴费之日算起保险有效期为12个月。
第八条 不按规定缴纳的,自保险期满次月起不得享受大额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 欠缴大额医疗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必须全部补缴所欠费用,并从补缴费用之日起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大额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