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哈尔滨市市对松北区财政体制方案的通知
(哈政综[2007]5号)
松北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现将市财政局制定的《哈尔滨市市对松北区财政体制方案》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哈尔滨市市对松北区财政体制方案
(市财政局2007年3月7日)
根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完善市对区分税制财政体制方案的通知》(哈政综〔2005〕2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市、区两级政府财政分配关系,自2007年1月1日起,市对松北区财政体制与其他行政区财政体制并轨。为做好此方面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一步理顺市与松北区两级政府财政分配关系,充分调动松北区发展经济、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实现财政收入稳定增长。
(二)坚持公正规范、政策统一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松北区收支基数,统一松北区与其他区财政体制,促进公平竞争和协调发展。对非税收入和基金收入,继续沿用“分级管理”办法。
(三)坚持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根据松北区职能及市与松北区事权的划分,重新划分松北区财政收支范围,保证松北区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四)坚持持续发展的原则。根据松北区实际情况,为支持松北区今后发展,对松北区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和配套费,从2007年起,2年内继续留给松北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及偿还贷款等所需支出。
二、具体内容
(一)财政收入的划分
按照国家和市与区事权的划分,除上划中央各项税收外,将地方级财政收入按税种划分为市级固定收入、松北区固定收入和共享收入。
1、市级固定收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土地契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商品房交易契税,教育费附加收入等专项收入,市级征收的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收入和基金收入,市级重点企业和行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市属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