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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四)国家、自治区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八条 医保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由财政拨付。

  第三十九条 财政、卫生、人事、编办、药监、工会、物价等部门应齐心协力,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四十条 财政、审计部门依法负责对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参保单位不按规定缴纳或截留挪用医疗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所欠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无故逾期三个月未缴纳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划拨。个人缴费参保中断缴费6个月以上的,续保后保险生效时间相应推迟12个月。

  第四十二条 参保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追回已发生的医疗保险费外,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承担相应责任。

  (一)将非参保人员列入医疗保险范围,冒名支取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

  (二)不如实填报参保职工基本情况,少报、瞒报职工工资的;

  (三)不按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手续,引起医疗保险纠纷的;

  (四)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供虚假凭证、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五)其它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参保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已报销的医疗费用除追回外,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议参保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本人《医疗保险证》、IC卡转借他人就诊购药的;

  (二)持他人《医疗保险证》、IC卡冒名就诊购药的;

  (三)开虚假医药费收据、处方冒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

  (四)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开出药品进行非法倒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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