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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第三十三条 参保人员可持《医疗保险证》、IC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诊购药。购处方药须持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专用处方,既可到定点医疗机构购药,也可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接诊或购药时,接诊医生及药店工作人员必须查验核实《医疗保险证》及IC卡。

  第三十四条 参保人员就诊时,接诊大夫应认真检查,需填写《固原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审批表》(一式两份),由定点医疗机构主诊科室审核、医保科室审批后,诊治科室和医保科室各留存一份,并使用IC卡在诊治定点医疗机构挂帐,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定期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对不能挂帐和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因病需住院的,填写《固原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审批表》,由定点医疗机构主诊医生加注意见、医保科室审核后,报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转往市外诊治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用现金垫付,出院后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不按上述规定办理的,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报销。

  第三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每年应组织有关人员及医疗专家按照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考核办法,对其医疗、用药及经营行为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兑现10%考核保证金。

第五章 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医疗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组织实施医疗保险制度;

  (三)研究制定医疗保险政策规定;

  (四)指导全市医疗保险工作;

  (五)监督检查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和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

  (六)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情况。

  第三十七条 医保经办机构职责是:

  (一)按照规定负责原州区境内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支付和管理工作;

  (二)按照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签订服务协议,审核支付医疗保险费用,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医疗保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提供个人医疗帐户查询和医疗保险政策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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