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参保缴费人员可选择“3+1”或“6+2”统筹方式,每月按本人缴费基数的4%或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个人缴费参保的,实际缴费年限须达到男25年、女20年。年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缴费年限达到男25年、女20年的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终身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实际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但达不到男25年、女20年的,按达到退休年龄之年的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补缴相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可终身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实际缴费在15年以下的,按本市平均寿命计算的余命年数,以达到退休年龄时的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后终身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国有企业(单位)失业人员再就业或个人缴费参保的,在原国有企业(单位)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实际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的,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实际缴费年限达不到15年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到满15年。
第十一条 单位参保和个人参保缴费以月、季、6个月或12个月为缴费结算期,并在缴费结算期初10日前向医保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单位按时足额缴费后,从缴费次月起划拨上月个人帐户资金,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待遇。个人缴费并首次参保的,按时足额缴费后,从缴费次月起划拨上月个人帐户资金,连续缴费满一年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待遇。中断缴费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但个人帐户原有资金可继续使用。中断缴费后续保且补缴中断期间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未补缴的,扣除中断时间,按中断前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须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人员变动的,应在当月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变动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合并、分立、转让、租赁、兼并、承包时,由接收或继续经营者承担其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且当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企业改制、破产、拍卖、撤销清算时,必须优先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劳动合同未满且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按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退休人员按照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8%和本市平均寿命计算的余命年数一次性向医保经办机构缴费参保后,终身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已缴至本市平均寿命的不再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