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容论证不充分或者有遗漏,需要重新组织论证的;
(二)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需要进一步沟通和协调的;
(三)其他不宜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
第十二条 常务会议记录应当完整、详细地记录议题的讨论情况和最终决定意见,如有不同意见应当载明。市政府办公厅在此基础上起草会议纪要,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者受其委托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市长签发。
市政府办公厅应妥善保存常务会议的文字、音像材料和会议记录,以备查询并定期向市档案局移交。
第十三条 各区政府贯彻执行会议决定的内部文件,不作为对外作出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
第十四条 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公开的要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其授权市政府办公厅审定,必要时报市长审定。
第四章 会议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提请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须由各区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或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等主办单位呈报市政府,经秘书长或分管副市长审核,提请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批准同意。
市属国有企业需提报常务会议议题的,应通过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向市政府提请。市直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或其下设机构需提报常务会议议题的,应通过其行政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提请。
第十六条 常务会议议题在呈报市政府审定前,应由主办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征求意见、咨询论证等以下工作:
(一)根据议题涉及范围,征求各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其中,涉及增加财政支出或者新增支出项目的,应当征求市财政部门的意见;涉及机构与人员编制事项的,应当征求市机构编制部门的意见。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之间或各部门和区政府之间意见分歧较大的,应由分管副市长或其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在议题上会前进行充分协调,形成基本一致意见后方可上会。
(二)涉及城市规划、交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服务价格调整等关系市民切身利益的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或组织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市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