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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失效]

  (一)内容论证不充分或者有遗漏,需要重新组织论证的;

  (二)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需要进一步沟通和协调的;

  (三)其他不宜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

  第十二条 常务会议记录应当完整、详细地记录议题的讨论情况和最终决定意见,如有不同意见应当载明。市政府办公厅在此基础上起草会议纪要,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者受其委托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市长签发。

  市政府办公厅应妥善保存常务会议的文字、音像材料和会议记录,以备查询并定期向市档案局移交。

  第十三条 各区政府贯彻执行会议决定的内部文件,不作为对外作出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

  第十四条 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公开的要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其授权市政府办公厅审定,必要时报市长审定。

第四章 会议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提请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须由各区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或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等主办单位呈报市政府,经秘书长或分管副市长审核,提请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批准同意。

  市属国有企业需提报常务会议议题的,应通过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向市政府提请。市直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或其下设机构需提报常务会议议题的,应通过其行政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提请。

  第十六条 常务会议议题在呈报市政府审定前,应由主办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征求意见、咨询论证等以下工作:

  (一)根据议题涉及范围,征求各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其中,涉及增加财政支出或者新增支出项目的,应当征求市财政部门的意见;涉及机构与人员编制事项的,应当征求市机构编制部门的意见。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之间或各部门和区政府之间意见分歧较大的,应由分管副市长或其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在议题上会前进行充分协调,形成基本一致意见后方可上会。

  (二)涉及城市规划、交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服务价格调整等关系市民切身利益的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或组织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市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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