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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失效]


  (四)讨论决定市政府发布的重要决定、规章、规范性文件;

  (五)讨论决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项目建设、重大资金使用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

  (六)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市)政府的重要请示、报告事项;

  (七)讨论决定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常务会议召集和主持人认为应由常务会议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议相关制度

  第六条 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列席人员为市政府巡视员、副秘书长,以及议题涉及的市属有关委办局和区、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根据会议内容,必要时可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以及哈警备区的领导参加会议,邀请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宣传部门负责人以及市民代表列席会议。市政府法制办、研究室、市监察局和市专顾委主要负责人,市政府办公厅主任、有关副主任以及相关处室负责人一般固定列席会议。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常务会议的会务工作。

  第七条 常务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市长决定随时召开。

  第八条 常务会议必须有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到会方能举行。市政府领导成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因故不能出席常务会议的,应在会前向召集人请假。

  第九条 常务会议讨论有关重大议题时,分管副市长应当到会;分管副市长因故无法参加会议,议题又有时限要求须在规定时间作出决定的,可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条 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会议列席人员也可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发表意见。根据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会议主持人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会议议题最终作出通过、原则通过、不通过或其他决定。

  第十一条 常务会议审议议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会议主持人可决定不予通过或者暂不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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