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等会议管理相关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8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8月31日)废止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哈政发[2007]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业经2007年2月16日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市政府法定职责,进一步提高市政府决策质量和行政能力,实现市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常务会议)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常务会议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会议紧紧围绕落实市委确定的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建设“三个适宜”现代文明城市,实现哈尔滨全面振兴的奋斗目标和主要任务,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三条 常务会议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加强行政监督,增强行政效能,以规范、协调、务实、高效的运行机制,努力提高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第二章 会议职责
第四条 常务会议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上报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政府、市委的重要报告、请示以及提请市委常委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讨论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报告、法规草案及重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