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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二)案由和诉讼当事人自然情况;
  (三)受案法院和审级;
  (四)答辩和开庭时间;
  (五)行政机关诉讼代理人的自然状况;
  (六)裁判结果;
  (七)收到裁判文书的时间;
  (八)其他需要注明的情况。
  第八条 应诉机构应当就原告的起诉资格、诉讼请求、诉讼时效和理由等事项进行初审,根据不同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和组织报送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等有关案卷材料。
  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于接到应诉机构提供有关应诉材料通知的24小时内提供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案卷、证据、依据和有关材料,并按照应诉机构的要求派员配合应诉机构开展行政应诉工作。
  第九条 对以政府为被告的重大行政诉讼案件,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于2日内按照下列内容写出应诉意见:
  (一)被诉案件的案由及原告的诉讼请 求;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复议次定的合法性论证和案件结果预测.
  (三)拟出庭应诉机构、应诉人员名单;
  (四)在诉讼期间应否停止执行、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复议决定;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应诉意见直接呈报政府领导审阅。政府领导于2日作出批示并将有关材料退回政府法制机构。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按照政府领导批示意见承担应诉工作的,应当在政府法制机构指导下进行。
  第十条 应诉机构根据本机关首长批示对应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指派有关应诉人员到人民法院查阅案卷材料。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
  第十一条 市本级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主要负责人可以本人出庭应诉也可以委托有关人员1至2人代理出庭应诉。重大、复杂、集团诉讼案件和当年首个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主要负责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指派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十二条 市本级行政机关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中载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和委托时间等。委托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机关主要负责人印章。
  第十三条 市本级行政机关根据应诉、的需要,可以决定委托代理人行使下列权中的一项或者若干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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