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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扶贫开发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三章 放样资金与贷款

  第六条 用于放样抵押的资金,农民偿还贷款后作为市级扶贫资本积累,滚作下年使用。
  第七条 抵押贷款的具体操作由市扶贫办与市信用社签定协议,按协议条款实施。
  第八条 使用放样贷款的项目,实行财政贴息,由农户自主申报,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所在村委会审议报经乡镇、县(市)区扶贫办共同审核,形成项目申请报告书,上报市扶贫办。
  第九条 放样贷款额度和期限。使用扶贫项目贷款额度一般为3000元至3万元之间,使用期限根据扶贫项目建设周期为1至3年,逾期使用的必须向市扶贫办、农村信用社提出延期申请。逾期不还属主观故意的,取消连保户今后使用扶贫专项资金的资格,并追究相应的偿还责任。

第四章 项目确定与管理

  第十条 申报扶贫开发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国家扶贫开发政策;
  (二)充分利用当地资源,符合当地发展实际;
  (三)能充分体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上级批准的其他扶贫开发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的选择与确定。实行群众参与,民主决策,实行自下而上逐级审查申报,进入市扶贫开发备选项目库,由市扶贫办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 扶贫项目一经审批,县(市)区扶贫部门及项目单位必须按照批复的计划实施,如需调整项目,必须报请市扶贫办按照项目管理的具体要求重新调整计划。
  第十三条 建立项目实施与监督管理制度。确保项目质量,市、县(市)区扶贫部门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章 扶贫专项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 市级财政、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扶贫资金的监督检查,并实施跟踪问效,及时纠正有关问题。
  第十五条 对挥霍、浪费、克扣、挤占、挪用、贪污扶贫资金,除收回扶贫资金抵扣下年度扶贫资金外,依法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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