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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扶贫开发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阳市扶贫开发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02月05日 实施日期:2007年02月05日)废止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扶贫开发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0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阳市扶贫开发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六年二月十七日

  辽阳市扶贫开发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扶贫开发资金的使用管理,最大限度发挥扶贫专项资金的使用效能,全面落实“整村推进”的扶贫任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扶贫专项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扶贫资金、帮扶单位捐赠的帮扶资金和归入扶贫资金渠道的其他专项资金。

第二章 资金使用方式及范围

  第三条 扶贫专项资金投入以放样抵押贷款与贴息为主,无偿投入为辅的原则。由市扶贫办设置扶贫专项资金专户,实行专户存储,封闭运行,专款专用。
  (一)省、市财政扶贫资金按下列比例分配:55%用于信贷抵押(抵1贷4);20%用于利息备付金;20%用于基础设施等无偿投入;3%用于劳动力转移和培训费用;2%用于扶贫开发项目工作管理费。
  (二)市帮扶单位对帮扶村捐赠的帮扶资金通过市扶贫办专户无偿投入,列作对应专业村的市级配套资金。
  (三)归入扶贫资金渠道的其他专项资金,由市扶贫办按照行业部门的资金用途以及使用对象拨付到项目单位,列作市级财政扶贫配套资金。
  第四条 扶贫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无偿使用资金根据项目情况全市平衡,体现集中使用、解决关键问题,重点用于多数农户受益的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支出。放样风险抵押所获取的贷款资金用于列入省、市整村推进贫困村的主导产业项目开发,并通过金融部门按程序发贷到参予项目开发的低收入且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农户,发展种植、养殖、林果和其他开发性项目。利息备付金用于农户项目贷款贴息,直接支付金融部门。
  第五条 无偿使用资金所涉及的项目由项目单位逐级申报,需经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组织有关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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