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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收回原东方林场一分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收回原东方林场一分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
(六政秘[2006]6号)


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收回原东方林场一分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请示》(六国土资〔2006〕3号)悉。经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同意收回原东方林场一分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面积1.62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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