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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实验台整体搬迁问题的批复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实验台整体搬迁问题的批复
(六政秘[2006]33号)


市广播电视局:
  你局《关于市实验台整体搬迁的请示》(六市广[2006]13号)悉,经3月17日第16次市长办公会研究,现批复如下:
  1、同意市实验台实施整体搬迁。
  2、市广电局、国土局、规划局共同负责选址工作。新址选择要科学、规范,注重前瞻性,面积根据需要而定,必须是荒坡地。
  3、原实验台所占土地,采取市场化方式运作,所得土地出让金扣除土地出让业务费、契税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等有关费用后,全部返还你局,用于新实验台建设和广电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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