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清理政府拖欠债务。 进一步加大清欠工作力度,维护政府的诚信形象。制订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签订分期还款责任书。坚持清欠工作目标考核、清欠进度定期通报、重点督察等制度,加大清欠力度。在按期完成清欠工作目标的同时,实现工作重心由清理旧欠向预防新欠转变,工作方式由大规模集中清理向强化日常管理转变,工作手段由行政主导向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转变,逐步建立健全依法、诚信、公开、透明、平等、有序的市场秩序(此项工作由市建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牵头)。从投资计划入手,对政府投资项目逐项调查、核准,严格把关,杜绝新上资本金不足、后续资金无保障的项目,防止新的拖欠(此项工作由市发改委牵头)。制订防止拖欠的规章制度,建立长效机制,从根本上防范和解决拖欠问题。对恶意拖欠的要进行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此项工作由市监察局牵头)。
(五)追究失信责任。 建立多层次、多方面、多途径的权力监督体系,加强失信责任追究。尊重和保障新闻报道自由和批评自由,进一步拓宽信用监督和投诉渠道,全面受理市民投诉,及时曝光各级政府和行政部门的失信行为,处理工作人员的推诿扯皮、效率低下、不守承诺等问题,做到有报必查、有错必纠。加强对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行政行为的监督,通过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开通行风热线、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发动群众广泛参与,着力解决行政执法部门、经济和社会管理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因失信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此项工作由市监察局牵头)。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认真做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将行政执法部门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对行政执法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评议,必须认真听取相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根据评议考核结果,进行行政执法绩效奖励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畅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渠道,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信行为进行监督,对行政行为相对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要给予相应的国家赔偿并追究工作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此项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严格贯彻执行《哈尔滨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哈尔滨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规定》、《
哈尔滨市行政效能监察规定》、《
哈尔滨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规章,制定《关于实行行政机关领导干部问责制度的指导意见》、《哈尔滨市行政机关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严格错案追究,完善行政行为的监督、制约机制,规范领导干部的行为(此项工作由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