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全市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优先用于省、市重点工程及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县城及中心镇、县域重点加工型项目和产业集群、工业园区所需建设用地。
17.对县(市)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而不能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可由所在县(市)政府采取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的方式申请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省、市域内有偿调剂。
18.允许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进行有序流转,原建设用地转为耕地的,可相应增加建设用地指标。
19.凡需报请国家或省批准的建设用地在报批阶段,经省或市国土资源部门分别报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同意后,在依法予以补偿的情况下,基础设施项目的控制性工程可先行用地。
20.对在省政府授权市政府审批的县(市)的农转用权限内的项目用地,基础设施项目和省、市重点工程项目在报批阶段经审核具备上报市政府条件的,在依法予以补偿的情况下,可以准予先行用地。
21.各县(市)城镇可合理利用土地资源,通过市场化运作筹措资金,进行道路、供排水、供热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县(市)内经营性土地实现的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给乡镇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22.每年从哈尔滨市城市维护改造建设计划确定的村镇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中,安排25%的资金作为帮扶经济实力较弱的县(市)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重点补贴其城镇道路、排水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整治工程建设。
(四)科技、人才支持
23.重点支持区、县(市)解决优势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问题,加大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市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对农业科技攻关、产业化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扶持力度。
24.改革科技经费支持方式,对解决种植、养殖技术瓶颈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实行一次性投入,无偿使用;对解决产业化技术瓶颈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实行有偿使用,待项目产生效益后,由区、县(市)政府收回,作为区、县(市)科技创新资金,继续扶持新的科技项目。
25.发挥科技创新人才研究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比例,完善使用办法,使科技人才脱颖而出。围绕区、县(市)主导产业和特色经济发展需求,培养一批农村科技实用人才和带头人物,为区、县(市)经济发展提供骨干人才。
26.鼓励城市技术和资本向农村转移,为区、县(市)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通过政策引导,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区、县(市)企事业单位合作进行项目研发,重点解决区、县(市)经济发展中的瓶颈问题。促进城市各种科技资源向区、县(市)流动,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提高区、县(市)科技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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