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结合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进一步整顿经济秩序,对房地产开发和建筑安装企业的税收实行按企业分项目属地化征收管理、按现行财政体制入库的管理模式,加大对税收征管和财政体制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向各区提供涉外企业名单和纳税情况,增加涉外企业税收透明度,为各区经济发展创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
5.开发利用哈大齐工业走廊哈尔滨段内土地,须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省返还市级财政部分全额返还项目所在地政府及哈开发区、群力新区,专项用于土地开发和整理。
6.市扶贫资金对经济实力较弱县(市)的农田水利和基础设施等进行重点投入。
7.对经济实力较弱的县(市)新建、扩建立县(市)大项目贷款,按财源建设资金的有关规定,给予部分贴息支持。
对经济实力较弱的县(市)招商引资新上的立县(市)大项目,按照招商引资的到位额给予一定比例的招商引资费用补助。
(二)产业扶持政策
8.支持农业产业化企业发展。每年安排农发基金500万元,对区、县(市)具有区位和资源优势的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的技术改造、基地建设和新项目建设给予支持。对依托优势农产品和优势产区,具有产品科技含量高、辐射和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建设给予扶持。
9.支持绿色、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建设。每年安排农发基金500万元,对区、县(市)绿色、无公害农产品种植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给予支持。
10.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对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产业结构要求的退城进郊企业,按照我市产业布局,优先向县(市)搬迁。
11.对列入全市20个产业集群的区、县(市)骨干龙头企业,加大协调服务力度,支持企业发展拳头产品,延伸产业链。
12.在每年确定的服务业重点支持领域范围内,哈尔滨市服务业引导资金重点支持区、县(市)向现代商贸业发展。
13.积极开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工作,市财政和相关部门给予资金扶持和政策支持。
14.对区、县(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外贸加工区的基础设施和区域性中心市场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用给予补助。
(三)用地管理及基础设施建设
15.在新一轮修编市和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要充分安排区、县(市)城镇建设改造和工业园区用地规划指标,保障城镇建设和工业发展用地。区、县(市)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可进行有偿调剂,建设用地规模少的区、县(市)可向建设规模大、发展快的区、县(市)有偿提供本区域内的规划建设指标,同时由接受指标的区、县(市)向提供指标的区、县(市)支付一定资金用于农田保护和发展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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