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县(市)内地下水年取水量在200万吨以下、地表水年取水量在400万吨以下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县(市)主管部门审批。
县(市)内组建总投资额在2亿元以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由县(市)主管部门审批。
县(市)内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国家和省市管理的河流除外),由县(市)主管部门审批。
9.在县(市)内立项或者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由县(市)主管部门负责。
10.在区、县(市)立项的,除国家、省明确规定由国家、省、市环保部门审批的项目及化工、印染、酿造、造纸、农药、电镀、医药、屠宰等重污染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由区、县(市)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管理。
11.区、县(市)内除市环保部门直接监管的单位外,其他单位的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排污许可证,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等可燃性气体的,由区、县(市)主管部门审批管理。
12.区内组织房屋拆除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由区主管部门负责。
在区内立项和受市主管部门委托的区内房屋拆迁承办的组织抽签、召开房屋拆迁动员大会、宣传房屋拆迁政策工作,由区主管部门负责。市收缴的房屋拆迁管理费按一定比例返给区。
13.区内廉租住房租房户的年度轮候顺序和保障方式,由区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廉租户实物配租进户和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由区主管部门负责。
14.哈西、哈东、阿城、顾乡、香坊工业新区、动力机电工业园、平房汽车工业园内建设项目的审批,由各区规划分局依据城市分区规划、控详规划负责办理。
15.县(市)内乡(镇)村办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1公顷以下一般用地审批,由县(市)主管部门办理。
16.区内未经规划部门审批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处罚,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需要罚款保留、补办规划手续的,应当经市规划部门认定同意,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17.市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征求所在区意见。
区组织的市政工程项目,由区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初步设计审查及工程竣工验收。
18.县(市)内引进人才和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派遣,由县(市)直接对省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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