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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扩大区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加大对区县(市)发展政策支持的实施意见


  1.不需国家和省、市出资或平衡建设条件的区政府投资项目(不含党政机关办公楼、培训中心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审批;需报送国家和省、市主管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区主管部门按照建设程序向市主管部门申报。

  2.区、县(市)企业投资建设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所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项目外,由区、县(市)主管部门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未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区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备案。

  3.区、县(市)内不使用各级财政资金的技术改造项目以及非国家限制性项目,由区、县(市)主管部门备案。

  4.区内企业(地税主管部门负责征管的50万元以下、国税主管部门负责征管的150万元以下)财产损失扣除(不含金融企业呆账),由区主管税务部门审批。
  区内金融企业300万元以下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对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发生的呆账损失30万元以下),由区国税主管部门审批。

  5.区、县(市)内下列由国税主管部门负责征管的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由区、县(市)国税主管部门审批:
  (l)工程勘察设计单位;(2)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养殖、农林产品初加工;(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4)新办第三产业(公用事业、商业等);(5)新办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企业;(6)科研机构;(7)老年服务机构;(8)农业重点龙头企业;(9)校办的设计研究院、科研所;(10)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11)医疗机构;(12)高新技术企业;(13)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14)“四技”年净收入30万元以下;(15)乡镇企业;(16)贫困县农村信用社;(17)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18)林业免税;(19)内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6.区、县(市)内房地产、建筑施工企业在机构所在区、县(市)开发建设、提供建筑劳务的税务登记,由机构所在区、县(市)主管税务部门办理。
  区、县(市)内房地产、建筑施工企业到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区、县(市)开发建设、提供建筑劳务,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由机构所在区、县(市)主管税务部门核发。

  7.县(市)内推荐评选中国名牌产品目录、推荐申报中国名牌产品和黑龙江名牌产品、推荐申报黑龙江省质量管理奖的企业、申报生产许可证国家注册审查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由县(市)主管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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