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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扩大区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加大对区县(市)发展政策支持的实施意见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扩大区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加大对区县(市)发展政策支持的实施意见
(哈政发[2007]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九届八次全体会议、《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决定》和市第十二次党代会、市第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区、县(市)域经济发展,按照“事权合理、责权统一、重心下移、提高效能、有利发展”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扩大区、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加大对区、县(市)发展政策支持的重要意义 

  进一步扩大区、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加大对区、县(市)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既是促进区、县(市)域经济加快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政府自身建设和管理创新的必然要求。各级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管理重心下移和加大对区、县(市)经济发展政策支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服从大局,服从发展需要,积极、主动、稳妥地把放权、扩权措施和支持政策落实到位,并加强组织协调、培训指导和行政执法检查,确保区、县(市)充分、正确行使权力。区、县(市)要主动衔接,承接下放的权限和政策,充分发挥各自区域和资源优势,促进本地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进一步扩大区、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

  (一)凡是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可由县(市)政府或其工作部门行使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确认等管理权,一律由县(市)政府或其工作部门行使;凡是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工作部门行使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确认等管理权,属于县一级政府或其工作部门的管理权限,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可由区政府或其工作部门行使。

  (二)除《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6〕75号)已经扩大给县(市)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和《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哈发〔2004〕17号)已经交给各城区的市直有关部门的部分事权外,进一步将下列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分别交给区、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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