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投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投诉人可向投诉受理机构投诉,也可直接向政府有关行政职能部门投诉;
2、投诉人可以一事一诉,也可以数事并诉;
3、投诉人可以提出自己对投诉事项的处理建议或要求;
4、投诉人有权申请撤回被受理的投诉;
5、投诉人要以书面方式投诉,内容必须真实。
七、投诉受理条件:
1、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和投诉请求;
2、符合投诉主体资格;
3、有具体的投诉事实、理由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4、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投诉事项范围。
八、以下投诉事项不予受理:
1、已经进入或者完成司法程序、行政复议程序和仲裁程序的;
2、市所属部门已经受理的;
3、匿名投诉;
4、其他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
九、投诉处理程序:
1、审查投诉材料。投诉受理机构接到投诉人的投诉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投诉受理机构审查,认为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并向投诉人发出投诉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投诉受理机构应于5日内向投诉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退回投诉材料;对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投诉材料的,投诉受理机构应于5日内通知投诉人予以补充完善。
2、投诉受理登记。投诉受理机构对受理的投诉应及时办理受理登记,建立卷宗,并标明受理日期。
3、通知被投诉人。
4、处理投诉。投诉受理机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受理的投诉事项,因争议或纠纷事实复杂、当事人不配合投诉受理机构工作或其他原因,导致投诉事项处理工作无法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的,应及时通知投诉人。
5、投诉处理完结后,将投诉处理结果通知投诉人。
6、进行结案登记。
十、投诉处理应采取以下方式:
1、出具意见书。投诉受理机构依据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投诉人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促使投诉事项得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