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区要加强对整顿关闭煤矿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整顿关闭矿井的措施。要建立关闭矿井负责制,有专人负责。对整顿关闭工作不力、措施落实不到位,不能按期完成关闭任务,特别是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要严厉追究当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三、加大煤矿安全隐患排查力度,确保隐患整改取得实效
目前,我市井工煤矿除哈尔滨市煤炭工业公司建井处一井正常生产外,其它煤矿已全部停产整顿。各地区要充分利用停产整顿之机,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对所辖煤矿进行拉网式排查,全面治理整顿安全隐患。对隐患整改不到位的煤矿,坚决不准复工生产。
各地区要建立煤矿重大隐患分级监管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制。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强化日常监管,严格执法、超前防范,及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督促煤炭生产企业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及时治理和消除重大隐患。加大对瓦斯超限作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层越界开采等重大隐患和行为的查处力度。发现重大隐患要立即责令煤矿停产整顿,依法暂扣相关证照,及时通报当地政府,并跟踪检查、跟踪整改,直至隐患消除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对拒不整改和整改不合格的煤矿,要吊销其所有证照,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要加大重大隐患和问题整改监管责任追究力度,对因隐患排查不及时、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跟踪问效不及时而导致发生煤矿事故的,要坚决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哈尔滨市煤炭工业公司要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加大隐患排查整改力度,足额提取和使用煤矿专项费用,保证隐患整改资金足额到位。要建立隐患排查整改责任制和重大隐患检查整改不到位责任追究制,层层分解治理整改责任,确保有人排查隐患、有人负责整改、有人跟踪问效。要切实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将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经常化。要认真贯彻落实井下带班制度,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治理安全隐患。
四、强化煤矿安全地方监管队伍建设和煤炭行业管理,充分发挥地方监管的作用
各产煤地区政府要按照《意见》要求,尽快健全监管机构,解决人员编制,落实监管人员,切实履行地方政府的监管责任。要强化煤炭行业管理,明确行业管理职能,增强专业力量,依法履行对煤矿生产技术的管理,充分发挥安全基础保障作用。要配齐配强驻矿安全监察员,将煤矿驻矿安全监察员纳入事业编制管理,列入财政开支,理顺工作关系,认真解决其工资待遇不高、岗位补贴不到位等问题。要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执法队伍建设,充实监管力量,提高执法能力;要建立健全录用考核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对失职渎职的要及时清理出执法队伍,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