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持政策的连续性。
针对征地拆迁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充分借鉴我市近期在群力新区开发和打通齿轮路等项工程中制定的征地拆迁新政策,保持其连续性,避免出现相互攀比问题。
(四)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严格执行本方案确定的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地下设施和青苗补偿费标准,及时、足额补偿到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对特殊困难群众,要适当给予照顾,避免因征地拆迁使群众的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五)坚持做好稳定工作。
征地拆迁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有关方面必须密切配合,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制;必须严格按程序和规定办事;必须加强宣传教育,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必须及时发现问题,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集体上访,避免越级上访和阻碍建设施工事件的发生。
(六)对铁路建设实行政策倾斜。
凡由市级(含市级)以下行政部门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原则上予以减免。因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或改变现状的水利、道路等设施,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按原标准恢复。若产权单位提出高于原标准建设的,所增加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施工临时用道,由施工单位负责修建。
(七)严肃财经纪律。
认真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征地拆迁资金管理,严禁坐收坐支、挤占挪用,加强廉政建设和财经监督管理。
四、工作分工
(一)指挥部负责制订征地拆迁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工作计划、方案,并组织、督促、检查相关部门和单位抓好落实,组织和协调解决征地拆迁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
(二)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核定征用土地权属、类别、数量,办理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报批手续,具体组织实施征地工作,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的拆迁,由市拆迁管理部门按照《
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执行。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的拆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由当地政府负责,相关部门参与,核定拆迁物的种类、数量和权属,办理审批手续,组织实施拆迁等工作。
(四)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地的征用工作。包括确认征用林地的数量、种类及权属,清算补偿费用,办理林地征用和林木砍伐手续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