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历、资历条件
1、获博士学位取得统计师资格二年以上。
2、硕士毕业(包括取得硕士学位、研究生班,不包括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取得统计师资格四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统计师资格五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统计师资格七年以上。
对于先评聘其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经全国相关专业(包括经济、会计、审计)的资格考试,取得相关专业的中级资格证书,后因工作需要转到统计岗位工作二年以上(获博士学位一年以上)的统计人员,分别对应上述学历、资历条件,可以申报高级统计师的审定。
(二)学术水平及工作业绩
1、学术水平
掌握系统的统计理论知识和具有比较丰富的业务知识,能够对社会经济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包括统计设计、统计调查、统计处理),能够运用统计理论和方法写出具有较高水平和实际应用价值的统计调查报告和论文,并在省(市)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二篇以上)。
2、业务能力及工作业绩
⑴有较丰富的统计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组织、指导、协调能力和解决统计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能力。
⑵有创新精神,在改革统计制度方法,提高统计质量,开创统计工作新局面方面能起重要作用。
⑶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能够主持、指导课题项目的研究,能起学术带头人的作用,能独立承担完成比较重要的研究课题项目。
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任期内能高质高效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并得到领导及同事的好评。岗位任期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三)有关职称外语和职称计算机的要求,按市人事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少数虽不具备第二条第一项所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累计从事统计工作十五年以上,取得统计师资格七年以上的人员,除必须具备第二条第二项、第三项条件外,还须符合《上海市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审定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
(五)对职称外语及计算机考试成绩不合格者,除符合上述有关规定外,还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统计负责人岗位上三年以上。
2、由主管单位书面推荐。
凡需主管单位书面推荐的申报人员,其书面推荐内容应包括:该申报人员在本工作岗位的主要工作业绩,履行职责情况等,并提出推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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