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旅游局关于陕西省旅游管理部门暂时退还旅行社部分质量保证金的通知
各市(区)旅游局,省旅游集团公司、各旅行社:
非典型肺炎是一场突如其来的灾难,已使我国旅游业遭受了重创。为了维护旅游企业的稳定,扶持其度过难关,并为今后的恢复和发展创造条件,按照国家旅游局和
财政部《关于暂时退还旅行社部分质量保证金的通知》文件精神,省旅游局决定暂时退还旅行社部分质量保证金。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退还标准:
只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国际旅行社退还40万元质量保证金;同时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国际旅行社退还100万元质量保证金;国内旅行社退还5万元质量保证金。退还后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利息,其管理办法仍按《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旅财发[1995]120号)执行。
二、退还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使用期限:
使用期限从2003年6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于2003年6月1日前完成对旅行社部分质量保证金的退还工作;接受退还保证金的各旅行社应在2004年12月31日前将本次退还的部分质量保证金如数缴还。
三、妥善解决各级旅游质监所的管理费:
鉴于多数旅游质监所的管理费是按照《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
八条规定,从质量保证金产生的利息中提取的,对因退还部分质量保证金后旅游质监所面临的管理经费不足的问题,各级旅游管理部门商当地财政部门解决,以保证旅游市场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省局管理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退还办法:
1.各旅行社提交“领取暂退部分保证金申请表”,并附上已上缴的质量保证金收据复印件,其中:国际旅行社将报告及复印件报质量规范管理处审核;国内旅行社报国内旅游处审核。
2.旅行社经办人员持经分管处室审核后的申请表,到省局办公室财务部门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
五、各市(区)旅游局管理的质量保证金退还办法以各市(区)旅游局的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