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对农民普及农村能源科学技术知识,加强科学用能教育与培训。
第二章 开发利用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群众性科技组织,研究、开发和推广先进适用的农村能源技术;鼓励和支持有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兴建农村能源开发利用工程;鼓励和支持用能单位和居民应用先进适用的农村能源技术和产品。
第十条 各级农村能源管理机构应组织推广下列农村能源技术:
(一)沼气综合利用技术;
(二)太阳能综合利用技术;
(三)种植、养殖等方面的地热技术;
(四)生物质气化、固化、炭化综合利用技术;
(五)农村生产、生活节能技术;
(六)其他先进适用的农村能源技术。
第十一条 在适宜发展户用沼气的地区,要将户用沼气池建设纳入村镇建设规划。村镇建设要有计划地应用厌氧消化技术,兴建沼气净化工程,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
第十二条 对适合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的农村新建住宅,建设单位应将太阳能热水器输水管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
第十三条 加强对农作物秸秆的综合开发利用,示范推广秸秆气化技术。
第十四条 市农村能源管理机构应协同市技术监督部门,制订和完善我市农村能源产品标准和工程技术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农村能源利用工程建设要向县级农村能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六条 兴建下列农村能源利用工程,其技术方案和引进设备须经县级以上农村能源管理机构组织相关部门审核,涉及行业管理的,要严格遵守相关行业管理规定和专业技术标准:
(一)单池容积100立方米以上的沼气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