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农村能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抚政办[2007]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农村能源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九日
抚顺市农村能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和充分利用农村能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能源建设和管理均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能源是指用于农村生活、生产的生物质能(沼气、秸秆、薪柴等)、太阳能等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第四条 农村能源建设要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要与农村经济建设、环境建设等相结合。
第五条 各级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应将农村能源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扶持和推进农村能源事业的发展。市、县(区)的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工商、民政等部门要支持和扶持农村能源开发利用工作,财政部门应将农村能源建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能源建设与监督管理工作,所属能源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所属能源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农村能源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编制农村能源建设计划和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指导农村能源开发和技术推广,开展技术培训和服务;
(四)指导与扶持农村能源产业的发展,审核农村能源工程项目并监督实施。
第七条 各级政府要逐步健全农村能源技术推广机构,加强农村能源工作队伍建设,适应农村能源工作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