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社区商业要以发展品牌连锁为主,引入国内外知名连锁企业,开设连锁服务网点,提供购物、餐饮等居民生活服务和健身、上网等休闲娱乐服务。
第七条 社区商业的空间布局要充分考虑社区居民消费的便利性、环境的宜居性和市容的整洁性。社区的商业设施要相对集中,与住宅区之间的距离不少于100M,避免商住合一。基本做到“51020”,即居民从家出门步行5分钟(200M)可以到达便利店、早餐店和书报亭等,出门步行10分钟(400M)可到达超市、农贸市场、废旧回收店、便民药店、美容美发店、服装干洗店、修理铺等,出门步行20分钟左右(1000M)可到达区域商业中心,社区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在本区域内都可得到基本满足。
第八条 社区商业服务企业和个人必须守法经营,倡导诚信经营,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必须遵守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行业标准。经营服务场所要求环境整洁,商品陈列摆放有序,实行价格明示、质量保证和服务承诺制度。
第九条 示范社区要达到“四化”:(一)规划完整化。要具备完整的社区商业规划和说明,规划原则中要充分体现便利性、易居性;有相对集中的商业设施并且与居住区相对分离;人均拥有商业面积应大于1m2(含1m2)。(二)商业布局合理化。服务网点数量、服务能力、经营范围能够满足居民的要求,除16种基本服务业种齐全外,须提供健身、休闲、娱乐等服务功能,满足社区居民个性化、多层次的消费需求。(三)服务便利化。网点距离适中,达到“51020”标准;有两种以上社区商业提供24小时便民服务;有大型连锁企业,品牌连锁服务网点的比重不低于50%;提供电话、网络和上门服务方式。(四)社区商业管理规范化。具有专门的管理队伍和完整的管理方案,网点整洁、卫生、秩序井然,居民满意度达到90%。
第十条 发展社区商业要加强政府引导,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形成市场化运作的发展机制。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建立企业性质的社区商业网点管理有限公司,先期由财政注入部分启动资金;根据社区商业发展规划,既可以自建,也可以采取租赁的办法,并实行定向招租,进一步优化业态结构。对一些赢利能力弱,市场难以调节到位而居民生活必需的服务网点,可实行定向优惠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