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苏州市社区商业建设标准(试行)
苏州市发改委
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贸易局
二○○七年四月
苏州市社区商业建设标准(试行)
为促进、规范社区商业健康、有序发展,适应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根据国家商务部加强社区商业建设的要求和《江苏省社区商业建设规范(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试行)。
第一条 本标准所称社区系指城镇居民相对集中的居住区域。社区商业系指以居住区范围内居民为对象,提供商品和服务,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的属地型商业。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社区商业的新建、扩建和改造。
第三条 社区商业建设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规划优先原则。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在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基础上,制定社区商业子规划,指导社区商业建设。
市场经营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社区商业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对一些社区居民日常生活离不开,而通过市场机制难以引入的一些微利或者经营比较困难的商业服务项目,各级地方政府(管委会)要采取相应的扶持措施。
便民利民原则。社区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如购物、餐饮、维修、美容美发、家政服务和再生资源回收等,在社区内都能基本得到解决。
资源互用原则。邻近社区的商业设施(指大中型商场、超市、菜市场等)能够满足社区居民日常生活需要的,资源可以互用,避免重复建设。
网点连锁原则。积极鼓励引导知名品牌连锁企业进入社区,开设连锁服务网点,为社区居民提供质优价廉商品和人性化服务。
第四条 社区根据用地规模和服务人口数量,可分成大型、中型和小型三类,不同类型的具体标准为:大型社区的用地规模为60公顷以上,服务人口30000人以上;中型社区为15~60公顷,10000~30000人;小型社区为15公顷和10000人以下。社区商业建设规模应与社区大小和居住人口多少相匹配。按人均拥有商业面积计算,应不低于0.7m2。
第五条 社区商业的业态结构和业种配置必须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便民、利民为目标,提供购物、餐饮、家政、维修、租赁以及综合的服务功能,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求。社区商业根据其服务功能定位,应包括超市、便利店、农贸市场、美容美发店、大众浴池、服装干洗店、银行、废旧物资回收店、图书报刊亭、便民药店、照像馆、经济型旅馆、网吧、音像制品出租、修理铺和中介服务等16种商业业态。大、中型社区要配套建设社区商业街、商业中心、农贸市场等规模较大、辐射较广的商业设施。